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盗窃,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家禾苑小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铁质手推车,后销赃给游摊。
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家禾苑小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邹某某的两根钢材,后销赃其中一根给游摊。
2020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西路菜市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空调外机,后销赃给游摊。
2020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一路成刚大楼B区一楼楼梯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小型打磨机,后销赃给废品收购门市。
2020年11月9日,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被盗空调外机、小型打磨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