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4****小型客车,搭载四名朋友,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大地影院附近出发,往李家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大山村路段时与前方渝B9****车辆追尾,造成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巴南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怡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路**栋**单元**。联系电话:1858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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