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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北碚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7****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红桂林小区外的“家常菜馆”出发,沿云开路向北碚区御蓝湾小区行驶。当车行至御蓝湾小区A区内部道路时,与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此的渝A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害怕自己醉酒驾车被查处,遂驾车离开现场并将车停进车库。被害人肖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作案嫌疑,遂电话联系周某某,要求其到现场配合调查。当晚23时许,周某某来到现场,民警遂口头传唤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后带其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47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七十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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