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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邹某市高新街道办事处一饭店内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会仙一路由东向西行驶,遇对向行驶向北左转弯的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被邹某市公安局处警人员带至邹某市中医院抽取血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7.6mg/100ml。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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