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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址: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辽K****3白色丰田越野车沿中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武圣路交通岗右转后逆向行驶与孔某某驾驶辽KBL651奥迪轿车沿武圣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辽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塔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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