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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任市**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锦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9928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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