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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巷,2008年因抢劫罪被辽宁省普兰店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6日20时许,周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党校路口附近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吉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查,周某某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双方未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经齐和医法鉴中心【2020】毒司鉴字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3mg/100ml,周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三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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