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住**农场**小区**号楼东。因赌博,于2013年7月2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治安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5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6年3月16日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刘志华家饮酒后驾驶号牌黑GP***5的白色本田非营运小型客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花园小区旁边时,与行人刘某甲、慕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周某某妻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周某某口头传唤至八五七派出所办案区。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58287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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