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现住白某某**街**号**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面包车,沿白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门前路段,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昭文
检察官助理:狄振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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