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新堡子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堡子丁字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白银公安司法鉴定所(白)公(司)鉴(理化)字【2020】477号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检查笔录一份;6.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周某某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查获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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