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市消防救援**站**,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3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人民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陈某某骑自行车从南门市场路口左转弯往豪华路方向骑行。由于周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及陈某某骑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自行车在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远后,又步行回现场等候处理。执勤民警到现场处理完事故后将周某某带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另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及损失等人民币46680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的车辆及骑行的自行车(相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立案决定书、交通违法
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18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案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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