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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 9月2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E*****的小型汽车,保险已于2018年4月13日终止。

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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