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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业务主管,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6月1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月26日假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小型轿车经过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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