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新田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09分,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MJ****小型普通客车从新田县往嘉某某方向行驶,途经嘉某某**路**村路段时,被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对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7mg/100ml。后,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9.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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