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由占某某驾驶的鄂B*****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41.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辉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
**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4554****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