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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麻城市铁门岗乡铁门岗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5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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