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武装部路段,与金某甲驾驶的鄂J****8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被动反滑,又与周某乙驾驶的鄂J****6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周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后被告人周某某被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接警后到达医院处置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44mg/100ml。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委托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据等文书;2.证人金某甲、郭某某、金某乙、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行车记录仪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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