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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hube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Q****9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利川市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城路“硒都花园”门前路段时,将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推行环卫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覃某某撞倒,造成覃某某受伤经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9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环卫人力三轮车(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酒精呼吸式检测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证明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冉某某的证言;4.(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14号鉴定书、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计算意见书(编号:2020040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1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真伟

                                检察官助理:朱辉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巷**号家中。联系电话:1762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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