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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42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R***9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渭南市高新区白杨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盛路与白杨村道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玲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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