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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7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U****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三道滨海六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头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张某甲驾驶的闽DZ****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同车人员报警,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3mg/100ml。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80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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