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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栋**室。2014年1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淮南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3月1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55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避风塘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2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05.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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