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二所附近的一家狗肉店与其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1****两轮摩托车,准备返回其住处。当车辆行驶至嘉洋路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拦停检查,执法民警当即使用口吹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进行口吹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即执法民警依法将周某某传唤,并抽取其静脉血样后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高 远
书 记 员:陈宝莲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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