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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号。因吸毒2010年9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毒2011年11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年2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个月因无证驾驶2012年10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无证驾驶2015年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5年9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C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瑞枫线29km+200m即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地段时,与后方驶来由吴某某驾驶的浙C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并接受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4时28分,被告人周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及吴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视频、血样提取视频、事故地段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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