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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四川省泸定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30分许,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泸定县延安路西岸酒店旁挡获被告人周某某及驾驶的号牌为川******出租车,随将其带至泸定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

2020年8月9日22时30分许,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泸定县延安路西岸酒店旁挡获被告人周某某,后带至泸定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川******出租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甘公物鉴【2020】4077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张;8.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定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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