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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古桥乡*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从长葛市**镇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葛市**镇转盘东口处被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周某某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9.58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聪绘

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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