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通某某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解放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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