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月1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汽车沿卢某某**乡**村驶往**镇方向,驶至**路段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卢某某**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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