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榆关派出所民警姬某某等人在**镇**村出警过程中,发现周某某驾驶冀C*****白色小型客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周某某带至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大队民警聂某某等人对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周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备检。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2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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