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号楼**单元**号,群众,无业。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C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西侧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2020年4月2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 毒鉴字第037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浓度为179.6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辨认;4.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院印)
附件: 2020年11月10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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