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七汲镇**村**街**巷**号,无业。因犯抢劫罪,2001年2月27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09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9日23时12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家庄市无极县**镇出发,经石黄高速,到达石家庄裕华高速出口,又沿东二环主路向南行驶至槐安路,沿槐安路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出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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