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证状态超分)酒后驾驶新A*****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周某某静脉血并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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