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路**胡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的红色**牌小型轿车,沿易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易河庄大桥路口时,被易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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