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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安县柴沟堡镇**街时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80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查获经过;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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