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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1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9时许,南王庄镇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一方当事人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周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刑事犯罪被移送起诉,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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