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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2008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七一路与郝庄新区交叉口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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