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05年7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8月20日因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2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会战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会战道盛世郡小区门口时,与杨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56mg/100ml。经责任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