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1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晋J8G***灰色森雅牌小型轿车行至汾阳市永和大街与南薰街交叉口处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9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府。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