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4********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0时08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M****小型轿车沿昆山市茆沙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巴城镇中华路路口,车头前部撞击中华桥西堍北侧栏杆,造成栏杆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1。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顾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路面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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