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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钟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南侧(良辰酒店门口)时,撞击路边护栏。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4mg/100ml。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护栏损坏费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峰

检察官助理:邹瑜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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