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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桥**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报废的皖K3****号三轮汽车,从本市雨花台区天保桥路边出发,沿宝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保桥地铁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技术认定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桥**村**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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