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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0********,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学校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号**小区**栋**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AT****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获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91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小区****室,联系电话:1395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补充材料4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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