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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于1992年10月7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6****轻型货车行驶至栖霞区南炼3号路交警办门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现场后,随即带周某某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5.6mg/100ml血。

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出具的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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