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于1992年10月7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6****轻型货车行驶至栖霞区南炼3号路交警办门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现场后,随即带周某某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5.6mg/100ml血。
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出具的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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