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公司**公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MJ****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黄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楠溪江东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