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东安县**期**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泉南高速黄田铺收费站上高速行驶,于当日21时56分在二广高速永州东收费站出口下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0749****;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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