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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非人大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天桥街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罗某某发生刮碰,导致罗某某轻微受伤,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在株洲市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被害人罗某某报警。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抽取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检测结果为158.8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8月4日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材料;

2、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当事人、驾驶人、车辆、保险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证;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7、现场检测报告;

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飞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6********,现住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散户,联系电话:1567337****;

被害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现住株洲市石峰区**社区,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联系电话:139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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