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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宿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驶往**街道**宿舍,沿高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阳农商银行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及副驾驶室乘员骆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乘员骆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骆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1820213****)。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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