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5196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号,系**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号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途经德胜快速路、秋石高架等道路。当日凌晨1时许,其驾驶机动车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上城区钱江三桥匝道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18.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灵 敏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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