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50分许,周某某驾驶黑M****4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乘刘某某沿先锋至富饶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坤三村于大骡子屯路口北80M路段处,车辆发生侧滑,驶入路东侧沟内,当场造成周某某、刘某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刘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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