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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7*********, 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哈密垦区火石泉红星二场**路**号院**号附**号,现住新疆第十三师哈密垦区红星二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红星二场七连自己家平房中与孙某某、文某某、贺某某一起喝白酒。到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在红星二场泰昆饲料公司门口与陈某某、许某某一起喝啤酒,酒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新L9****号五菱牌面包车倒车时与停放在泰昆饲料公司门口的闽C1****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回家,并通过陈某某与李某某商谈修理费用,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大伯与李某某在泰昆饲料公司门口面谈过程中发生冲突,李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提克汗·买买提

                               检察官助理:叶庆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9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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