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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楼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三角坪一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回家,途经天星中路铁二中旁铁路涵洞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为23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军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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